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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私出境无时间限制。如出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每年6月前提供生存证明的规定。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支付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受委托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离、退休费、养老金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生活补贴,直至本人去世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