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郑岩
长期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中央“四侨”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侨办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作为侨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协同各有关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较好地维护了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各项合法权益。
(一)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努力营造依法护侨的社会氛围。以《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和修订实施为契机,国务院侨办会同全国人大侨委、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致公党中央和中国侨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并下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开展“侨法宣传月”活动的热潮。各地通过发放宣传手册,举办新闻发布会、学习座谈会、知识竞赛、广场咨询等活动,借助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一些地方将《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纳入党校和行政学院的授课内容;有些省还将《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列入本省“三五”、“四五”普法宣传教育内容。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的大力支持下,《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正式纳入全国“五五”普法规划。这些,扩大了《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影响,促进了全社会侨务法制意识的提高。
(二)加强侨务法制建设,努力构建侨务法律法规政策体系。配合《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和重新修订,国务院于1993年7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又颁布实施了重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在《实施办法》制订和修订过程中,国务院侨办配合法制办等部门,开展了大量调查研究、协调沟通和草拟草案等工作。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充实完善了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内容,强化了对社会保障、房屋等私有财产、华侨农场土地使用权、归侨侨眷出入境、子女教育等权益的保护,较好地适应了侨情的变化和新时期保障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工作的需要。省一级侨办配合同级人大、法制等部门,积极开展拟订地方《实施办法》的工作。除未设置侨务机构的西藏自治区外,全国30个省(区、市)都颁布实施了本省(区、市)的实施办法,20个省(区、市)还重新修订了实施办法。为保障《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国务院侨办会同或配合外交部、发改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等部门,制订了涉及华侨身份解释、出境定居归侨侨眷职工社会保障、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华侨祖坟保护、华侨捐赠管理等配套政策。各地结合实际,还出台了涉及侨房拆迁补偿安置、早期归侨退休待遇、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子女、华侨回国定居等地方性配套政策。这都为更好地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
(三)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政治权益,积极发挥他们的作用。为保障归侨侨眷的政治权益,发挥他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各级侨办配合同级人大、政协和有关部门,积极推荐归侨侨眷代表人士作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991年以来,当选全国和省级人大代表的归侨侨眷约有640多人次,担任全国和省级政协委员的归侨侨眷约有900多人次。各级侨办重视归侨侨眷知识分子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在生活上、工作上、思想上给予关心和帮助,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广大归侨侨眷积极参与国家现代化建设,较好地发挥了在对外联系中的桥梁作用。为褒扬广大归侨侨眷在各个领域做出的贡献,1999年和2004年国务院侨办、中国侨联联合对侨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不少地方开展了评选侨界“十佳”、“十杰”等活动。1991年以来,全国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归侨侨眷有3100多人次。他们中涌现出吴孟超、钟南山等一大批归侨侨眷杰出代表。
(四)扶持贫困归侨侨眷和帮助归侨侨眷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十分关心贫困归侨侨眷的生活。中央财政每年拿出一定资金救济贫困归侨侨眷,并通过发放定额补贴的方式解决了曾为我国民族解放事业做出贡献的南侨老机工的生活困难问题。全国侨办系统开展了为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归侨侨眷“送科技、送温暖、送希望”活动。全国城市符合条件的贫困归侨侨眷基本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有28个省(区、市)还相继出台政策,提高了离退休归侨的生活待遇和困难归侨的补助。一些地方通过开发式扶贫等方式,积极帮助贫困归侨侨眷脱贫致富。2001-2005年,全国侨办系统救济和扶持贫困归侨侨眷达70多万人次。为帮助城镇归侨侨眷下岗职工再就业,国务院侨办多次召开全国归侨侨眷再就业工作座谈会,推动各级侨办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通过举办就业培训、鼓励下岗归侨侨眷自主创业等形式,积极做好下岗归侨侨眷职工再就业扶持工作。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全国归侨侨眷下岗职工15.8万人,已接受培训8.9万人,实现再就业5.8万人。
(五)支持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取得成效。自1985年中央决定将华侨农场下放到地方以来,在中央政策和资金的扶持下,在各相关省区党委、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全国84个华侨农场的生产建设有了较大发展,24万归难侨的整体生活水平有了一定改善。但华侨农场的发展很不平衡,许多归难侨的生活仍十分困难。党中央、国务院对华侨农场的改革和发展一直很关心。近年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及唐家璇国务委员对支持华侨农场的改革和发展、妥善解决农场历史债务等问题都作了重要指示。2005年,国务院领导多次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华侨农场的历史债务问题,并成立了华侨农场债务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财政部、国务院侨办积极会同相关债权银行和有关部门,完成了84个华侨农场在金融机构债务情况的统计、汇总和分析,提出了解决方案和建议。按照今年2月国务院批准的实施方案,华侨农场实施债务重组后,将减免金融债务16.41亿元,减免额占华侨农场在金融机构总债务额的66.76%。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十五”期间,国家每年给华侨农场安排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5000万元、华侨事业费7000万元,相关省区也给予了相应的财政支持,有力地促进了华侨农场的发展。为帮助华侨农场解决社会养老保险统筹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侨办联合下发文件,规定华侨农场归难侨职工按地方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央每年补助8990万元,对广西、云南、海南、江西、吉林五省区归难侨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缴费缺口实行定额补助。同时,广东、福建两省也分别拿出3.52亿元和2400万元,帮助本省华侨农场进入地方社会养老保险统筹,从而基本解决了华侨农场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问题。为解决华侨农场归难侨职工住房困难,国务院侨办召开现场工作会议,积极推广华侨农场实施归难侨危房改造的经验。在有关省区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目前,全国华侨农场已改造危房面积70多万平方米,其中改造归难侨危房面积40多万平方米。
(六)加强督促检查和信访工作,积极探索社区侨务工作新机制。各级侨办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同级人大侨委开展执法检查或调研,有力促进了《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推动了华侨农场土地确权和纠纷、归难侨“低保”待遇、华侨捐赠项目管理等突出问题的解决,处理了一批久拖不决的案件。各级侨办认真贯彻《信访条例》,结合侨务信访特点,加强干部培训,规范工作机制,认真处理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来信来访,努力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一些地方侨务部门建立了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有的地方设立“侨心热线”,耐心听取侨胞倾诉,积极化解矛盾。国务院侨办和一些地方侨办还组派信访团深入海外侨社开展政策咨询服务。据不完全统计,2001-2005年,全国侨办系统受理来信来访33万多件次,结案率达80%以上。各地侨办还积极探索依托社区开展侨务工作的新机制,努力做好为社区归侨侨眷服务的工作,对可能出现的涉及侨益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解决。
此外,各级侨办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支持归侨侨眷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全国归侨侨眷非公有制企业达十几万家,他们在促进本地区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教育等部门及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有关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照顾政策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
上述工作,赢得和凝聚了侨心,增进了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对祖(籍)国的感情,调动了他们振兴中华、促进祖国统一的积极性。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创办的企业约占我国三资企业总数的70%,投入的资金约占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60%。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善款达6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