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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近年来中国的领事保护

2006年05月31日

   文/张蔚

  如何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和解决中国海外公民的安全问题,进一步健全中国的领事保护制度,切实维护中国国家和公民在国外的权利和利益,开创领事保护工作的新局面,使之能够为中国创造良好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而服务,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领事保护的概念、内容和法律依据

  (一)领事保护的概念

  领事保护,是指一国的领事机构、领事官员或领事代表,根据本国的国家利益和对外政策,于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同意的范围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在国际领事实践中,领事保护分为狭义领事保护和广义领事保护两种:

  1.狭义的领事保护,是指当派遣国或其国民的权利和利益在领区内受到违反国际法的不法侵害或损害时,领馆或领事官员同领区内有关当局交涉,以制止该不法行为,恢复派遣国或其国民应有的权利和利益,要求对已受到的损害予以赔偿。这是真正意义上的领事保护。

  2.广义的领事保护。 广义的领事保护还包括领馆和领事官员向派遣国国民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协助。《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国同外国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都确认领事官员有权帮助和协助派遣国国民(包括法人)。

  无论是狭义的领事保护,还是广义的领事保护,其目的在于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和友好合作的原则,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促进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这就要求领馆和领事官员在行使领事保护职责的时候,必须妥善处理好受侵害人、领馆和领区当局三者所代表的利益关系,既要符合派遣国的国家利益和对外政策,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甚至滥用领事保护权利。那种借领事保护之名干涉接受国内政,借此向接受国施加经济制裁、武力威胁、甚至进行武装干涉的行为,都是强权政治在国际关系中的表现,必然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

  (二)领事保护的法律依据

  保护本国公民及法人在国外的正当权益,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外交和领事机构的重要职责,国际法和国际条约承认领馆和领事官员有权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权利和利益。《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规定,领事官员有权“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权利和利益”。《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是公约成员国之间处理双边领事关系的一个国际准则,于1963年在维也纳签订,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该公约。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全面发展我国同各国的领事关系,更好地推进对外开放的政策,我国于1979年7月3日申请加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同年8月该公约对中国发生效力。《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是中国同外国发展和调整领事关系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此外,在各国的双边领事条约和各国的国内法中也赋于领馆和领事官员此种权利。在中国同外国签订的领事条约和参加的国际公约中均有这项规定。中国的领事保护工作,就是根据有关的国际法、双边领事条约和中国法律规章的规定,妥善处理同外国领事关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护中国国家和国民在国外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三)领事保护的内容

  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中国公民在国外的正当权益主要包括有:人身安全、居留权、财产权益、劳动就业、社会福利、赡家汇款、遗产继承、行动自由、通讯自由、人道主义待遇、同中国驻外使领馆保持正常联系等权利 。在中外领事条约中规定了领事官员保护本国国民正当权益的具体内容,根据中国的领事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导中国驻外使领馆行使领事保护的职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指南》,其主要内容有:1、当中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在接受国受到限制或侵犯,且其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向主管当局提出交涉,实施领事保护。2、详细列出了领事官员能够提供的协助内容,如在接受国发生自然灾害、政治动乱、战乱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向中国公民通报有关局势,提供协助;将有关严重意外事故及伤亡的情况通知当事人亲属,并就有关的程序事宜提供咨询意见;探视被拘留、逮捕或正在服刑的中国公民,必要时,为其争取合法待遇和提供必要的协助等等。同时,列出了不能提供协助的内容,包括不能袒护违法行为,不能帮助其在当地获得工作许可证,为其办理当地永久居留等。

  领事保护是国家权力,如国家从全局出发,或者从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出发,认为有必要实施领事保护,即使受害人没有主动请求,国家也可以实施领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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