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 索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侨办”)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海外侨胞获取有关信息,结合侨务工作实际,特编制了《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国务院侨办政府信息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二类,《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侨务工作信息以主动公开为主,以申请公开为辅。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国务院侨办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国务院侨办网站(www.gqb.gov.cn)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国务院侨办主要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3.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国务院侨办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流程

  1.受理机构

  国务院侨办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国务院侨办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

  2.提出申请

  填写《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国务院侨办网站上下载。具体方式有三种:

  (1)可直接到国务院侨办受理机构填写《申请表》获取政府信息,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从国务院侨办网站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邮寄至国务院侨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外大街35号,邮编:100037)。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通过国务院侨办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

  3.申请处理

  (1)国务院侨办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属于公开范围的申请,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经。

  (3)对不属于公开范围的申请,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4.办理时限

  国务院侨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根据情况经批准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收费:

  国务院侨办依申请提供信息,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也不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5号 邮编:100037 联系方式:gqb@gqb.gov.cn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2004版权所有 中国侨网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72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