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 索
首页 > 地方侨务 > 正文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获上海人大表决通过

2016年09月18日 15:44    来源:解放日报

  本报讯(记者 王海燕)(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昨天(9月14日)表决通过《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这也是本市保护华侨权益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按照规定,华侨来沪工作可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和房公积金。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说,此次立法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华侨权益保护作了规定,突出鼓励华侨参与和服务国家和上海发展战略,《条例》明确市区政府侨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华侨权益保护工作;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

  条例对在本市就业的华侨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作了原则性规定。华侨在本市就业的,可持本人的有效护照等证明材料,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保、缴费。华侨在本市就业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持本人的有效护照、就业证件等证明材料,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条例》第十三条根据华侨的不同情形,对其在本市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及享受相关待遇作出具体规定,包括华侨在本市就业的,可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保、缴费;华侨在出国前已经参加本市职工养老保险的,其符合相应条件后享受养老保险的相关权利和程序;在本市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其回国期间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5号 邮编:100037 联系方式:gqb@gqb.gov.cn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2004版权所有 中国侨网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72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