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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办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2290号建议的答复

2017年07月25日 08:38    来源:中国侨网

  张杰代表:

  您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侨务工作的建议》(第229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落实出境入境管理法,解决华侨以护照证明身份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华侨在境内凭护照办理事务实际中仍存在困难,主要包括事务部门对护照持有人在国外定居的资格难以认定以及护照证件的技术原因等。各级政府侨务部门将继续会同公安部门加强与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华侨以护照办理事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以保障华侨合法权益。

  二、关于加快推进华侨权益保护立法问题

  近年来,华侨华人与中国的联系更加紧密,回国(来华)长期工作、生活的华侨华人等群体数量持续增长,对共享中国发展机遇的期待更高,在给予国民待遇、入出境便利、长期居留、参政议政等方面的诉求日益强烈。侨情的发展变化,对侨务工作创新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通过立法手段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华侨权益保护情况专题调研列入了2017年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侨务工作发展纲要(2016—2020年)》明确提出,要研究制订华侨权益保护法。近年来,国务院侨办一直积极推动华侨权益保护立法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华侨权益保护法的起草工作,联合中央其他涉侨部门开展立法调研,组织开展立法论证会、研讨会,为做好立法工作不断凝聚共识。指导广东、福建、湖北、上海等省市陆续制定华侨权益保护条例,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了经验。下一步,国务院侨办将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强化法理论证,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形成比较完善成熟的法律草拟稿,为华侨权益保护立法工作奠定坚实的工作基础。

  三、关于对出国、出境定居的中国公民注销户口的政策重新审定和落实的问题

  公安部出台便民措施,取消了出国、出境一年以上人员必须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后,深受社会各界欢迎,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但在实践中,确实有一些人员在出国(境)后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而不主动向国内有关部门申报,地方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又难以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导致这部分人仍然保留国内常住户口和居民身份证。针对这一问题,近年来,公安部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加强日常户口登记管理,持续开展户口登记清理整顿,依法注销了一批具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的国内常住户口,并缴销了居民身份证。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继续组织认真核查,最大限度地保证政策执行的均衡性和一致性。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对于华侨申请办理回国定居的,地方政府侨务将根据条件和要求批准其回国定居申请,公安部门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为其回国工作居住生活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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