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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办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8572号建议的答复

2017年07月25日 08:40    来源:中国侨网

  童国华代表:

  您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支持湖北省实行海外人才绿卡政策的建议》(第857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湖北“侨梦苑”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由国务院侨办于2016年挂牌成立,是吸引海外华侨华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聚集地。在中央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在湖北省、武汉市政府及侨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湖北“侨梦苑”逐步形成具有国际化的配套生活环境和全方位服务体系,为华侨华人回国(来华)创新创业提供一系列便利政策。

  一、不断扩大永久居留申请范围,积极为外籍人才来华创业提供便利

  近年来,公安部不断改革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制度,推动扩大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范围,服务国家人才战略。在为纳入“千人计划”等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申请永久居留便利政策的基础上,将在国家实验室等7类科研机构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纳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范围。为支持国家自贸区建设,从今年6月1日起,公安部将在北京、上海、广东、福建四省市实施较好的7项出入境便利政策复制推广到湖北等10个省市自由贸易区,其中3项涉及永久居留:一是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自贸区管委会等单位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二是外籍人员已在当地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我国境内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经工作单位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并允许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同申请;三是外籍华人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在当地工作、或外籍华人在当地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我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可以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湖北“侨梦苑”所在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部分区域位于湖北自由贸易区范围内,适用以上申请永久居留的便利政策。目前,《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17年立法计划,将降低申请永久居留的条件,《条例》有望年内出台。

  二、提供签证便利、扩大工作居留和长期居留范围,为外籍人才来华提供便利

  《关于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依托国家“千人计划”等四类引才计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201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配套法规中专设人才签证类别。随后,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关于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国家“千人计划”及“回国(来华)定居工作专家项目”等55项省部级以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纳入第一批全国重点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备案名录,其中包括湖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这些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享受入出境、居留便利和相关工作生活待遇。

  公安部《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要求申请人提交符合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引进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以及邀请、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可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人才签证。公安部出台的支持湖北等10个省市自由贸易区发展的7项出入境便利措施中,有3项涉及签证、居留便利措施:一是在当地工作的外国人,如其已连续两次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可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二是对具有创新创业意愿的外国留学生,可凭我国高校毕业证书申请2—5年有效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进行毕业实习及创新创业,期间,被有关单位聘雇的,可按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三是对来当地探望亲属、洽谈商务、开展科教文卫交流活动及处理私人事务的外籍华人,可以签发5年以内多次入出境有效签证;对在当地工作、学习、探亲以及从事私人事务需要长期居留的,可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

  三、关于已取得永久居留资格享有有关待遇问题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明确规定了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便利化改革方案》,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更名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突出身份证明功能;调整式样向身份证靠拢,便于社会接纳和认知;参照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技术标准,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中嵌入芯片,实现通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进行机读识别。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方便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办理社会事务。从今年6月16日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已开始对外颁发,持有原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以换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四、关于对华侨华人创办企业的认定问题

  根据《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外籍华人、华侨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适用或参照执行外资企业的相关规定。您在建议中提出的争取扩大对华侨华人创办企业的内资企业身份认定与现行法律制度不一致。今后,国务院侨办将加大工作力度,推进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构建为侨法律服务体系,进一步做好依法维护华侨华人在我境内投资权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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