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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办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5776号建议的答复

2017年08月04日 14:39    来源:国侨办网站

  您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老年归侨生活补助政策的建议》(第5776号)由我办主办,财政部协办。综合财政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新中国成立后,许多海外侨胞放弃了国外优裕的工作、生活条件,回国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为祖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由于历史的原因,部分早期回国的老年归侨退休后待遇较低,各级党委和政府十分关心他们的生活状况,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济。”200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也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予救济,并对其生产、就业给予扶持;依法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

  为贯彻落实《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体现党和国家对归侨侨眷“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政策,中央财政在华侨事业费中,专门设立归侨生活困难补助费,对生活困难的归侨给予适当的补助。2010年,国务院侨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做好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的意见》,要求在社会保障和生活救助、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就业培训和扶贫开发、住房保障和危房改造、教育救助和侨务助学等工作中,将困难归侨侨眷纳入制度体系范围内,并给予适当照顾。

  地方政府也十分重视老年归侨生活待遇问题。从1993年开始,全国各地陆续出台了对归侨退休职工待遇的一些照顾性政策,目前全国除西藏、青海、宁夏三省区外,其他地方均根据各自的实际和财政情况制定了老年归侨退休待遇的照顾性政策,使其生活困难问题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解决。2010年以后,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侨办等九部委《关于做好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的意见》,对老年归侨生活补助的政策进行了修订,扩大了享受补助政策的范围,大幅度提高了补助标准。2012年,国务院侨办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参照北京市老年归侨补贴标准,以慰问款的形式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老年归侨发放生活补贴,受到广泛好评。

  目前,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差异较大,制定全国统一的老年归侨生活补助标准,客观上有一定的困难。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和财力可能,对享受补助的老年归侨原工作单位性质、回国时间、退休时间等条件规定各不相同,归侨群体对相关政策的认识也不尽相同。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积极会同财政部和中央涉侨部门就各省(区、市)老年归侨生活补助条件和标准等进行调研与分析,进一步了解各地老年归侨、尤其是困难老年归侨的情况和需求,积极研究如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归侨生活补贴制度,统一规范发放条件和发放标准以及正常增长机制等问题。同时,考虑到改革开放前回国的老年归侨多数已经退休,国务院侨办将积极推动地方政府侨务部门将老年归侨补助政策适用范围覆盖城乡老年归侨群体,要求各级政府侨务部门关心关爱老年归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为老年归侨安享晚年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感谢您对侨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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