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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办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5803号建议的答复

2017年08月04日 14:40    来源:国侨办网站

  您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维护华侨房产权益的建议》(第5803号)由我办主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协办。综合住建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华侨华人是我国的重要资源,为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为中国的繁荣和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保护华侨在国内的合法权益,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依法保护华侨在国内的合法权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国务院本着“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拨乱反正、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落实侨务政策。其中,以落实侨房政策为重点,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中办发〔1984〕44号)、《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中办发〔1987〕7号)等,明确了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有关要求。经过各地的不懈努力,目前除极个别特殊情况暂未处理外,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

  在落实侨房政策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将被社会主义改造的华侨非住宅房屋,纳入到落实侨房政策范围,这些地方政策的实施及其遗留问题处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释。2015年以来,广东、福建、湖北、上海四省(市)先后制定了本省(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对华侨在国内的房产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新的形势强化了依法保障华侨在国内房产权利的内容。

  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出的由于落实房产政策而出现的华侨家族内部纠纷,各级政府侨务部门将充分发挥优势,为华侨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与援助,积极引导当事人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合法合理解决家族内部的权益纠纷,积极化解矛盾,依法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同时,各级政府侨务部门今后在处理华侨祖房问题时,主动和房管部门配合,切实维护华侨在国内的房产权益。

  与此同时,我们认为,侨房老宅是侨乡历史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和独特资源,是侨文化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国务院侨办大力推进侨乡侨文化建设,将保护包括华侨房屋在内的华侨文化遗产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着力加强华侨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下一阶段,我们将进一步整合各方力量,完善工作机制,依法维护华侨在国内的房产权益,加强对侨界名人故居祖屋、侨特色历史老宅、华侨农场旧场部及安置点、重点侨捐项目等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深入挖掘侨乡文化遗存深刻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讲好侨胞艰苦创业、爱国爱乡的中国故事。

  感谢您对侨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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