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 索

国务院侨办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5914号建议的答复

2017年08月04日 14:41    来源:国侨办网站

  您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维护未到退休年龄出国的华侨华人退休权益的建议》(第5914号)收悉,由我办主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协办,现答复如下:

  改革开放后,我国人员流动频繁,出境定居人员开始增多。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员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出国,因为没有达到退休年龄,他们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不能享受退休待遇。近年来,他们在美国、日本、德国、香港等地组织社团,通过各种途径反映他们的诉求,要求参加国内基本养老保险,享受退休待遇,成为侨界的热点问题。

  国务院侨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这个群体的诉求,多次协商,达成共识,形成政策口径。为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国务院侨办编印了《为侨服务手册》并两次修订,藉组办大型活动或是出访之机,宣传相关政策,解疑释惑,积极回应他们的关注。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我们认为这一问题以是否参加养老保险作区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出境定居时已参保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家逐步建立了独立于单位之外的社会化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连续缴费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出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上海、深圳等地就是按照这一原则执行的政策,并不是地方突破现行政策解决问题的个案。

  对职工参保缴费后发生自动离职的,规定其连续工龄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费的时间起算,即,职工自动离职后再次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其自动离职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自动离职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因此,华侨、外籍华人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只要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华侨、外籍华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按照程序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经确认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二、出境定居时未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在现行政策范围内暂无法解决

  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职职工出境定居须经单位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获准出境定居的,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费;因私事短期出境须向单位请假,超过假期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不发给离职费。根据这一规定,地方和部门当时对部分自费出国留学、办理停薪留职出国逾期未归且长期不与原单位联系的人员,按自动离职做出了处理。

  对自动离职人员的连续工龄计算,国家政策一直是明确的。1963年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工作人员曾经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一般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算。1998年,原国家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人办函〔1998〕101号)重申,“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无论什么原因自动离职,都适用这一政策。这一政策规定与当时实行的单位退休制度是相适应的,即职工退休后由退休前所在单位发放退休金,退休前离职的则不再享受原单位的退休待遇。

  一次性离职费,是对职工未达到退休条件前经批准离职出境定居不能再享受退休待遇,而由单位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不是以“买断工龄”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也不是对已达到退休金领取条件人员的一次性结算退休金。计发离职费的政策规定,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职工劳动贡献的一种补偿方式,体现了“适当照顾”的原则,在当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因此,对于出境定居前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养老保险关系已经终止的人员,在现行政策范围内,其养老待遇无法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解决。

  当然,这一群体反映的诉求有其合理性,他们中的多数人在国(境)内工作年限较长,为国家建设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晚年时希望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心情可以理解。国务院侨办将继续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真研究这一问题,积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倾听他们的呼声,依法维护华侨华人在国内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侨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5号 邮编:100037 联系方式:gqb@gqb.gov.cn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2004版权所有 中国侨网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72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