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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办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1164号建议的答复

2017年09月05日 15:00    来源:国侨办网站

  一、关于侨资企业在工商登记环节存在问题事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未对“侨资企业”作出规范,工商部门在办理侨资企业登记时,也无法认定区分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的身份,目前尚不具备单独设定侨资企业登记类别的条件。同时,从推进各类型、各所有制企业平等待遇的角度考虑,工商总局方面认为不宜将侨资企业单列类别对待。您的意见我们将予以重视,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就相关建议进行调查研究,努力为侨资企业发展争取更多的权益,提供更加优良的服务。

  一、关于为侨商企业提供法律援助事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形式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司法部门一直高度重视侨商企业职工权益保障工作,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断畅通法律援助渠道,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条、第十条规定,法律援助的对象是经济困难的公民,不包括法人。按照这一规定,侨商企业作为法人不在法律援助的范围之内。目前,相关法律援助事已经列入司法部立法计划,我办将继续关注此事,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及起草法律援助法时积极帮助侨胞争取权益。为维护侨商合法权益,国务院侨办专设投诉协调司,运用行政手段保护侨商投资合法权益。

  二、关于畅通融资渠道,解决贷款难等方面的问题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政策部署,2016年,银监会先后出台制定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6年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方案》等一系列制度和办法,完善投资融资环境,畅通融资渠道,引导银行业积极支持包括侨资企业在内的小微企业和科创企业发展。政策指出要为小微企业提供支付结算、资产管理、咨询等综合金融服务,对科创型小微企业,允许有条件的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试点探索投贷联动融资服务。此外,银监会还在积极推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扩大创业融资新渠道,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得到大力发展。除西藏、海南外,各地省级再担保机构已基本建立。同时,银监会正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尽快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出台《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等,积极引领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完善机制,畅通融资渠道,增强对包括侨资企业在内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政府投融资体制机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于2016年设立了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总规模760亿元,通过参股创投基金等方式,重点支持新兴产业领域中早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

  近几年,我办在积极推进侨商银行的建设,为广大侨胞和港澳台胞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供金融资本支持。2016年,我办在联合北京市政府完成侨商银行股东构建、争取中国银监会政策支持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积极推进侨商银行的筹建事宜。

  三、关于建设华侨华人创新创业基地的问题

  为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自2014年起,我办联合地方政府,在国家区域发展的精华地带,选择了一批成熟的高新技术园区,建设一批“侨梦苑”华侨华人创新创业聚集区,提供从引进、孵化到成长、做强全链条服务,促进新侨创新创业。2016年,我办先后组织了多个侨商及专业人士考察团组赴各地“侨梦苑”考察交流,促进项目洽谈与对接合作,为创新创业示范企业发展提供更多获得智力、资金、信息等方面支持的机会。目前,各地“侨梦苑”的聚集效应已初步显现。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也在积极推进创新创业基地的建设。2016年,国家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文件明确要求建设首批28家区域、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着力打造发展新引擎,重点围绕创业创新重点改革领域开展试点示范,扶持一批双创支撑平台,突破一批阻碍双创发展的政策障碍,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据发改委反映,目前首批双创示范基地建设进展情况良好,取得了经济效益。2015年,财政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五部门开展了“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截至目前,已经有两批30个城市经过公开竞争性评审被纳入示范范围,基本实现了全国各省分全覆盖。中央财政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201.6亿元,用于支持示范城市为小为企业提供创业创新空间,改进对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建议符合条件的华侨华人及侨资企业可积极向所在地主管部门申请相关支持政策。

  四、关于营造有利于制造业发展的政策和市场环境

  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是实现我国制造业由大变强的必由之路。发改委为了营造有利于制造业发展的政策和市场环境,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实现我国制造业由大变强,出台了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划和重大工程包,以及轨道交通、高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工业机器人等8个重点领域关键技术产业化实施方案。上述计划和方案一方面鼓励发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污染的产品,引导我国产业整体上向高端化发展,走内涵为主的发展道路,另一方面力争在相关领域尽快突破关键技术实现产业化,以此带动基础材料、基础工艺、基础零部件水平提高,并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对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制造业整体素质。行动计划还着重指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主体地位,营造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

  五、关于完善创业创新环境,扩大侨力有效投资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华侨在境内投资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鉴此,侨资企业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内容,习近平主席多次强调,我国利用外资的政策不会变,对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不会变,为各国企业在华投资兴业提供更好服务的方向不会变。2017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指出要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并提出20条具体措施,其中包括放宽服务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支持外资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海外人才在华创业发展等。商务部等部门高度重视侨资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将会同有关部门着力保障侨资企业在我国境内同等使用前述政策措施。

  七、关于加强信息平台建设等问题

  为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发改委牵头制订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提出了政府信息“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基本原则,明确数据共享的范围、方式和责任,要求组织编制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并通过建立政府数据资源目录清单制度,加强数据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共享利用。

  我办在工作中,一直注重加强网络建设,发挥广大侨商和专业人士的综合集成作用。2017年,我办在第二届“世界华侨华人工商大会”期间开通了华侨华人与“一带一路”建设信息发布平台、“一带一路”华商组织协作网,为促进全球侨界工商组织、专业协会和重要华商携手合作,促进侨资侨智资源集约高效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共享我国发展机遇开辟了新的有效途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办将继续完善各项网络平台建设,集合侨资侨智资源优势,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助推侨资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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