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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法律顾问制的决定

2018年02月05日 15:54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法治建设,提高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进侨务工作法治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要求,现决定建立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法律顾问制。

  特聘请陈之恺、黄永庆、许东耕三名律师担任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法律顾问,聘期两年。

  希望受聘法律顾问发挥专业造诣,积极履职尽责,为提高侨务工作法治化水平、为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依法行政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二○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5号 邮编:100037 联系方式:gqb@gq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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