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8月22日 15:38 来源:中国侨网
答: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三个月。确因实际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国累计居留满三个月的,需经长期居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但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一年。
【为侨服务 尽在侨宝】
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 | 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 | 中国致公党 |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
国家移民管理局 | 中国新闻网 | 中国侨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5号 邮编:100037 联系方式:gqb@gqb.gov.cn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版权所有 中国侨网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72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