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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外国收养家庭到儿童福利机构寻根回访禁收费

2018年11月21日 15:35    来源:中国新闻网





资料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傅珊 摄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中新网11月21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收养家庭到儿童福利机构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不得向参加寻根回访活动的外国收养家庭收取任何费用。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介绍,随着被外国家庭收养儿童年龄的增长,越来越多的外国收养家庭希望来华,到被收养儿童曾生活过的儿童福利机构寻根回访。近年来,各地民政部门及儿童福利机构饱含对被收养儿童的深厚感情,在接待服务外国收养家庭寻根回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有益经验。同时,也需要随着寻根回访实践的发展改进完善。

  通知指出,做好寻根回访接待工作不仅有利于被收养儿童的健康成长,培养被收养儿童对祖国、对家乡、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真挚情感,也有利于增进外国收养家庭对中国的了解,展现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及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就。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积极主动做好寻根回访接待工作。

  通知明确寻根回访接待工作要坚持公益属性,各地要始终牢牢把握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公益属性,坚决杜绝巧立名目乱收费、强制服务、索取捐赠等行为;要严格外事纪律,寻根回访接待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地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做细做实接待方案,做到内外有别,防止出现疏漏和偏差,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通知指出,要严格落实寻根回访接待工作要求。寻根回访接待申请的接受与核实方面,省级民政部门可以直接接受被收养儿童及外国收养人、寻根回访组织机构提出的回访接待申请,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在符合外事纪律要求前提下,以书面形式明确由市级民政部门直接接受回访接待申请。接受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结合收养登记档案等完成核实工作,并将核实结果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同时将寻根回访人员的名单、证件及号码、回访时间等通知相关儿童福利机构。各地民政部门不得收取相关核实费用。

  细化寻根回访接待方案并抓好落实方面,儿童福利机构要根据外国收养家庭的特点,紧密联系当地工作实际,按照活动设计专业化、活动形式多样化、接待过程亲情化的要求,制定接待工作方案。儿童福利机构应以热情朴素为风格,努力做到以情示人、以情感人,让寻根回访更加凸显人文关怀,真正实现其效果,避免内容单调、形式单一。应尽量满足外国收养家庭查阅被收养儿童相关档案,看望被收养儿童在儿童福利机构生活期间的院长、保育员,以及被收养儿童曾经的寄养家庭等合理要求,视情赠送代表当地特色或与被收养儿童有关的小礼品。接待过程中,儿童福利机构应尽量安排英语基础较好的工作人员参加。

  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妥善安排寻根回访接待经费,将其纳入机构财政预算,或通过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方式给予保障,满足儿童福利机构接待外国收养家庭所产生的费用需求,保障接待服务质量。各地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不得向参加寻根回访活动的外国收养家庭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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