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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者,还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2004年9月27日

    
    答: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国有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还应办理确认手续。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需提交下列文件,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一)技术成果出资申请书:载明技术成果的权利状态,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及其实施效果;
    
     (二)出资人对该项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专利权受让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
    
     (三)技术入股协议书,以及公司实施该项成果的立项批文或投产计划;
    
     (四)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五)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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