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 (1998年5月7日 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科发政字171号)规定:审查认定高新技术,以《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技术范围为依据,具体参照科学技术部最新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对于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未能涵盖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定,并将审查认定结果报科学技术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