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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侨办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2015年10月15日 14: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侨务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所属各单位: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全国侨办系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侨务工作方针政策和全国侨务工作会议精神,努力营造大干侨务工作的浓厚氛围,锐意进取、拼搏创新,投身改革,为侨务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侨务事业取得了很大进展,涌现出了一大批时代特性鲜明、积极影响广泛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激励侨办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奋发向上、开拓进取,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侨务工作,推动侨务事业改革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侨办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推荐评选范围

  1.“全国侨办系统先进集体”的推荐评选范围为全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及所属部门和事业单位。

  2.“全国侨办系统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范围为全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公务员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人员,如做出新的突出贡献,可参加推荐评选。

  (二)表彰和推荐名额

  国务院侨办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表彰30个“全国侨办系统先进集体”和10名“全国侨办系统先进工作者”。

  每个省级评选机构推荐1个先进集体和1名先进工作者,如确有必要,可推荐2个先进集体(须排序)。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全国侨办系统先进集体”推荐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自觉贯彻执行侨务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为侨务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2.作风建设优良。能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坚决反对四风;建立健全科学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有效推进上级工作部署,在积极推进本单位改革和发展上有新的突破。

  3.工作绩效突出。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围绕中心任务积极开展工作,重视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有较强的改革意识、担当意识和创新能力,大力涵养侨务资源,积极开拓侨务工作新局面,在依法保护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推动地方侨务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成绩显著。

  4.团队协作有力。重视加强内部建设,充分发挥集体力量,决策科学民主,制度健全完善,努力构建和谐单位;尊重干部职工的民主权利,坚持以人为本,努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公道正派,真抓实干,在社会上有较好影响。

  5.廉政建设深入。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积极建立思想道德建设的长效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大力推行政务公开,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五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全国侨办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条件

  1.政治坚定。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自觉执行侨务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

  2.绩效突出。自觉求实奉献、服务侨胞,工作一流,成绩卓著,具有先进性和典型性;能够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侨务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工作中能够发挥骨干作用,为侨务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3.作风过硬。热爱侨务工作,立足岗位,勤奋敬业,恪尽职守,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作风正派,甘于奉献,顾全大局,团结同志,模范带头作用突出,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4.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遵守侨务外事纪律,受到上级侨务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部门、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信任和好评。

  5.从事侨务工作5年以上。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程序

  1.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公示的“两审三公示”制度。

  2.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3.拟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侨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侨务部门应成立省级评选机构,并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审核,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材料报全国侨办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全国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省级评选机构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初审结果反馈各省级评选机构。各省级评选机构在省级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

  5.各省级评选机构在省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报送全国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全国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对象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7.公示无异议的,报全国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对推荐对象存在异议的,推荐地区和有关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并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如果不及时反馈意见,将取消该对象的评选资格。

  (二)评选要求

  1.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评选工作要重点面向基层单位、面向长期在基层一线和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干部职工。

  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评选的先进工作者中,县处级干部(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比例控制在总数的20%以内。

  2.严格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

  (1)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开展推荐评选工作,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坚持以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对拟推荐对象严格审查,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典型性、代表性和示范性,是干部群众公认的先进典型。

  (2)凡近5年内本单位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不能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须经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凡任期内本单位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原则上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3.严肃推荐评选工作纪律。各省级评选机构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坚持谁推荐谁负责。严把事迹材料审核关,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伪造身份、事迹材料骗取荣誉或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推荐名额,并取消该地区和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有弄虚作假、借机谋私、收取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将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因违法违纪等原因丧失先进性的受表彰对象,将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有关待遇。

  四、进度安排

  1.初审材料报送:各省级评选机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过时不报视为放弃。在对推荐对象层层审核的基础上,各省级评选机构于11月10日前将初审材料报送全国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初审材料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情况,拟推荐先进工作者征求纪检监察、卫生计生和组织人事部门意见情况,推荐排序,推荐意见等。

  基本情况和事迹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内容翔实、反映工作以来的一贯表现和重点事迹,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2.复审材料报送:根据全国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的反馈意见,各省级评选机构在省级范围内对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于12月10日前将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全国侨办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全国侨办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3)、《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4)、《征求意见表》(附件5)、先进事迹材料、公示报样、照片等正式材料报送全国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本地区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先进事迹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内容翔实、反映工作以来的一贯表现和重点事迹,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其中,先进事迹材料须用A4纸打印一式5份,并加盖省级侨办公章后报全国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须附近期彩色照片5张(2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应为蓝色背景并着正装,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事迹材料及照片须同时报送电子版。电子版材料和照片可报送光盘或发送邮件至ganbuchu@gqb.gov.cn;相关表格可到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官方网站“公告”栏目下载,网址为www.gqb.gov.cn。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合发布表彰决定,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授予“全国侨办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侨办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六、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合成立全国侨办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此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司,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省级评选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评选工作,并于10月20日前将工作机构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报送全国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方式: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司

  联 系 人:王淼 田超飞

  联系电话:010-88387693 68327467

  传 真:010-88387713

  电子邮箱:ganbuchu@gqb.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5号

  邮政编码:100037

  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联 系 人:王以庄 陈先郡

  联系电话:010-84233499 84233475(兼传真)

  电子邮箱:biaozhang@mohrss.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邮政编码:100013

  附件:全国侨办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全国侨办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全国侨办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推荐对象汇总表

        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2015年9月24日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5号 邮编:100037 联系方式:gqb@gq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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