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01日 09: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广州7月31日电 (记者 程景伟)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7月31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扩大了捐赠主体范围,将原《条例》规定的捐赠人范围“华侨(含华侨团体或者个人)”扩展为“华侨、华侨团体、华侨投资企业”。
《条例》注重从多方面维护和保障华侨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中的权益。比如,《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捐赠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
同时,《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明确了捐赠人投诉的权利,并要求“侨务主管部门、捐赠项目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指导、监督和处理,同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捐赠人”。
针对基层普遍反映留名纪念、设立纪念性标志缺少依据的问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捐赠人对于捐赠项目可以留名纪念、设立纪念性标志,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完)
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 | 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 | 中国致公党 |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5号 邮编:100037 联系方式:gqb@gqb.gov.cn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版权所有 中国侨网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72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