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规定修改通过
2005年9月16日
日前,《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过修改通过。据悉,该规定较之旧规定有十多处修改,其中关于归侨身份的确定放宽了范围,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又返回的有新规定。 深圳是侨乡,有大量的归侨侨眷在此居住。据深圳市侨办有关工作人员介绍,全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后,地方法规要相应变动。此次修改的十多项中,有两项格外引人注目。一是第三条确认归侨侨眷的身份,二是第十七条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又返回,在本市重新就业的在退回养老保险金后,其出境前和重新就业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在确定归侨侨眷身份上,旧法规规定“持有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新的条款加上了“或者持有能证明其归侨侨眷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侨办有关工作人员表示,这就意味着归侨侨眷拿护照等证件就可以确认其身份。(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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