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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驻日使领馆12月起在日本实行侨民登记

2005年11月30日

    
    为了解在日中国公民情况,提高为侨胞服务质量,更好维护侨胞切身利益,中国政府驻日本的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决定从2005年12月15日起在日本实行侨民登记。
    
    在日本中国公民已有数十万人,广大侨民为中国和日本两国的发展,为两国友好大业做出了积极贡献。广大侨民在日本学习、工作和生活,经常会遇到各种问题。大使馆希望掌握侨民的情况,了解侨民心声,为广大侨民提供更便捷合理的领事侨务服务。此外,日本是个自然灾害较多的国家,地震、海啸、火山喷发等都有可能发生。灾害发生时,使馆如能掌握侨民情况,就能在最快时间提供灾区侨民有效的援助。
    
    实行侨民登记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登记目的
    
    (一)了解在日中国公民情况,提高为侨胞服务质量,更好维护侨胞切身利益。
    
    (二)简化为公民颁发护照等证件手续;在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提供保护和协助;在自然灾害或其它大规模骚乱时向公民提供信息或组织撤离;在特殊情况下协助公民与国内亲属联系等。
    
    二、登记对象
    
    在日本具有半年或半年以上居留资格的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
    
    三、登记原则
    
    侨民登记根据自愿原则进行。登记人的个人信息将受严格保护。
    
    四、登记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大使馆和各总领事馆、领事馆为登记主管机关。各馆领区为登记管辖区。
    
    (二)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中国公民进行登记时,应携带护照、照片(2张3×4cm)、外国人登录证到居住地所在辖区的使馆或领馆,填写登记表。持有“永住”或“定住”居留资格侨民,填写“长期居留日本中国公民登记表”;持其它种类居留资格侨民,填写“短期居留日本中国公民登记表”。
    
    (三)新生儿可由父母或亲属持日本区(市)役所出具的“出生届受理证明书”向常住地的使领馆申报登记。
    
    (四)侨民死亡,可由亲属持死亡证明书向原登记使领馆申报注销登记。
    
    (五)因家庭搬迁、居留资格变更、结婚、离婚、失踪、更改姓名、变更国籍或其它原因,登记事项内容发生变更者应及时填写《中国公民登记资料变更表》,使领馆经核实后及时更改登记内容。
    
    五、注意事项
    
    侨民在申报或变更登记事项时,不得假报。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登记证件。
    
    六、登记受理时间
    
    中国大使馆领事部受理时间是每周一至五上午9时至12时(中国及日本节假日休息)。(外交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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