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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的优惠政策?

2004年9月27日

    
    答:根据《利用外资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扩大国内采购,实行以下优惠:
    
    (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转让技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
    
    (四)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六)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1993年底前成立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前,选择执行"不征不退"或"免抵退"政策(只能选择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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