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科委、国家工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的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