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1月1日起取消在京港澳居民华侨暂住证
2004年9月15日
华声报讯:记者10月30日从北京市公安局获悉,从11月1日起,在京港澳居民、华侨办理《暂住证》制度将取消,这一举措为在京港澳居民、华侨的生活和工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据了解,《暂住证》取消后,在京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华侨可以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护照和北京市劳动局颁发的《就业证》或北京市人事局颁发的《工作居住证》前往海关办理提货、公安局办理购车、驾驶执照等相关手续。新的规定实施后,减少了证件办理手续。11月1日后,海关、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将同时按新规定接待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在京港澳居民、华侨实行在居住地申报临时户口的方式,纳入辖区外来人口管理系统依法管理。(北京晚报/王远、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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