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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后,其离职费是怎样计发的?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凡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而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职工,出境前应书面报告原工作单位或隶属的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离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终结养老保险关系等手续,原工作单位可发给其一次性的离职费,其标准是:连续工龄满一年至十年的,每年工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工龄发给本人的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发,但发给离职费的总额,以不超过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机关单位职工的标准工资以本人离岗前当月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和岗位津补贴为计发基数;事业单位职工的标准工资以本人离岗前当月的基本工资(固定工资部分加按国家和省规定比例计算的活工资部分)和岗位津补贴为计发基数;企业单位职工以不低于本人离岗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60%计发,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均工资200%的,按上年度200%的60%计发,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均工资40%的按40%计发;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计发基数参照企业单位的具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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