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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卡”审批制度不适用定居海外华侨

2006年03月09日

  对于中国发布施行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外交部领事司司长罗田广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一管理办法所规范的对象是外国人;从这部法律的原则来讲,如果现在仍然具有中国国籍、持有中国护照的华侨,不适用这部管理办法。

  罗田广指出,根据198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经定居在海外的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话,可以直接向中国驻外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提出申请,同时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由国内的亲属直接向国内的拟定居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有关公安机关受理之后,经过审核、批准,发给有关的回国证明,当事人持这个证明可以回国办理正式的定居手续。

  经中国国务院批准,8月15日,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外交部部长李肇星联合签署第74号令,正式发布施行《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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