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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课题研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008年12月17日 09: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侨办)课题研究经费的管理,本办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办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侨办课题研究经费由国务院侨办政研司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课题研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课题研究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课题经费的使用接受财务、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课题研究经费使用范围

  第四条 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资料费:指研究工作所需要的报刊、档案、文献、稿件的抄录、誊印、复印、翻拍、翻译费用,以及购买必要的图书费用等。

  2.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进行的社会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举行的小型研讨会所开支的费用。小型会议费的开支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计算机使用费:指使用计算机作为辅助研究手段的课题所支出的计算机录入费、软件设计费、计算机上机时费或租用费。

  5.印刷补助费:指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而又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6.成果鉴定费:指由国务院侨办政研司直接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组织的成果鉴定活动所需的费用,包括会务费和鉴定专家的劳务费。鉴定会各项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管理费:指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条件和服务而提取的补偿费用。管理费按课题研究经费的5%提取,但每个课题提取的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2000元。管理费的提取应与年度拨款同步,不得提前。除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本条规定提取管理费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提取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章 课题经费的拨付

  第五条 国务院侨办课题研究经费资助金额经国务院侨办批准后由政研司下达。课题研究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即:课题批准立项后,先拨40%,通过中期检查合格后拨40%,准予验收后,拨其余20%。

  第六条 国务院侨办政研司在确定课题研究经费资助金额后,将通知课题负责人,并与其签定合同书。课题研究经费拨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七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款或收回所拨课题经费:

  1.课题实施中无故不做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的;

  2.需要调整课题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的;

  3.需要修改、变更或中止课题合同书的;

  4.无故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的;

  5.课题研究进行过程中,课题负责人因长期出国、重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中止研究工作的;

  6. 经费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

  以上情形若经过调整,报国务院侨办政研司审核同意后,可恢复拨款。

第四章 课题研究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课题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课题研究经费。

  第九条 课题研究按预期目标完成,并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务政策及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通过鉴定、验收的,课题负责人可从该课题结余经费中提取40%作为劳务酬金,根据贡献大小奖励课题组成员,但提取数额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其余部分可首先用作该课题最终成果的出版补贴。扣除劳务酬金和出版补贴后的结余经费,留给所在单位作为科研经费,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未完成研究计划的课题或中止、撤销的课题,不得从结余经费中提取劳务酬金。

  第十条 课题主要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更换科研管理及财务管理部门,须报国务院侨办政研司审批。

  第十一条 国务院侨办政研司对课题研究经费使用情况有监督、检查权。对违反本管理办法及《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务政策及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警告、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课题等处理措施;触犯刑律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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