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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两个办法”引进海外人才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 2009年06月16日

  近日,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的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两个《办法》列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支持和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作为《关于实施北京海外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的意见》的配套政策,两个《办法》出台后,北京“聚海工程”的政策框架已基本形成。

  重金加优惠政策吸引海外人才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北京市政府将给予引进人才每人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和区县负责配套必要资金,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除了北京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等政策,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办企业,通过北京海外学人中心评估的,市政府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给予优先支持;北京海外学人中心推荐申请国家或市级科研及产业化项目资金支持。

  除了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等政策,暂行办法还列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涉及企业上市、税收优惠、专利补贴、工作条件和平台支持、薪酬待遇、出入境、户口、医疗、社会保险、购房、配偶工作的子女入学等诸多方面。《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的暂行办法》也于近期印发施行。其中规定,留学人员来京创办企业,可凭护照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通过北京海外学人中心评审的,政府提供10万元企业开办费。

  工作条件优良,支持平台大

  暂行办法显示,对来京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担任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中级以上领导职务(外籍人士担任法人代表的除外)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参加北京市重点科研项目并担任重大科学研究计划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可聘为政府专家顾问组成员,参与政府政策咨询、制定与实施;可担任项目或计划负责人的,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可决定科研经费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可以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本单位现有编制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受聘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中核定一定比例的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可申请有关部门的科技资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用于开展科学研究或生产经营活动。

  为落实“一个《意见》,两个《办法》”,北京市委、市政府组建了北京海外学人中心,作为北京市海外人才引进的主渠道和留学人员服务的统一平台。北京海外学人中心负责北京市引进海外人才的认定评估工作;为在北京创新创业的海外人才提供事业发展和生活条件等综合配备服务;宣传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海外人才的工作政策;广泛联系驻外使领馆、海外专家组织、留学生组织,代表市委、市政府多渠道寻访海外高层次人才。

  链接

  暂行办法明确显示,北京市政府要求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京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在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2)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才或研发技术人才;(3)在国际组织、国外政府机构、著名非政府组织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4)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5)拥有符合北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领域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6)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7)发展潜力大、专业水平高的优秀出站博士后。(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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