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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征用拆迁华侨私房有何规定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 2010年08月13日

  答:1991年颁布、2001年10月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8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这一系列有关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房地产法制建设的逐步成熟。

  中国城市私产房土地使用权有的是世代相传的,有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或成立初期土地私有期间城市居民买地盖房的,也有其他海外人士或华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购置的房地产,还有城市居民通过购买私产房同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等,这些情况虽然历经年代久远,但当时购置房产的房契、地契,现在还能查到。按照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对于公民个人的生活资料及相关的财产权利,既不能剥夺,也不能无偿征收、征用。

  目前,一些地方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国家建设或者城镇建设需要,依法拆迁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当按国家和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房屋有庭园、天井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拆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批准用侨汇购建的房屋,产权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拆迁人可以用同类地段的房屋与产权所有人进行产权调换,结算差价时对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人不要求保留产权的,按照货币补偿标准提高10%予以补偿。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五条规定:因村庄和集镇统一规划建设拆迁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当按不低于原建筑面积给予安排住房或者折算给予合理补偿。归侨、侨眷要求自建住房,应当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其宅基地面积按照当地规定的上限标准适当照顾。(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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