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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十八个问题解答

2015年03月18日 16:10

  问:什么是华侨?

  答: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如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留学、因公务出国时间不计入在内),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问:什么是回国定居?

  答: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问:如华侨本人在北京有户籍,还需办理回国定居手续吗?

  答:不需要。

  问:哪些华侨可在北京市办理回国定居手续?

  答:原户籍注销地为北京市的华侨,及其在国境外出生的具有华侨身份的未成年子女,可在北京市办理华侨回国定居手续。

  问:原注销户籍为北京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非北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出国留学并取得华侨身份的,是否可在北京办理回国定居手续?

  答:不可以。应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回国定居手续。

  问:北京市华侨回国定居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是什么部门?

  答: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北京市华侨回国定居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问:原户籍注销地为非北京市的华侨,拟投靠具有北京市户籍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应如何办理华侨回国定居手续?

  答:原户籍注销地为非北京市的华侨,拟投靠具有北京市户籍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先在原籍恢复户籍后,再到北京市公安局户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投靠,对其中符合北京市落户政策的,经审核同意后可办理落户手续。

  问:原户籍注销地为北京市的华侨,申请回国定居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原户籍注销地为北京市的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权;

  2、 有稳定住所;

  3、 有稳定生活保障。

  问:如何确定“有稳定住所”?

  答:原户籍注销地为北京市的华侨,在北京市拥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或拟投靠的具有北京市户籍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在北京市拥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

  问:如何确定“有稳定生活保障”?

  答:原户籍注销地为北京市的华侨,在北京市有积蓄或退休金、养老金,或者受聘国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自主创业,或者拟投靠的具有北京市户籍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承诺愿意承担抚(扶)养或赡养义务。

  问:原户籍注销地为北京市的华侨,申请回国定居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在北京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的原户籍注销地为北京市的华侨,需提交如下材料:

  1.《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

  4.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住在国长期居留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5.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原件、复印件

  6.户籍注销证明(境外出生的华侨须提交出生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

  7.华侨本人名下房产证明及其收入证明

  北京市户籍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在北京拥有自有合法产权的原户籍注销地为北京市的华侨,需提交如下材料:

  1.《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

  4.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住在国长期居留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5.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原件、复印件

  6.户籍注销证明(境外出生的华侨须提交出生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

  7.拟定居地户主同意接纳入户的书面报告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8.直系亲属名下房产证明及其华侨本人收入证明。如房产登记人并非拟落户地址的户主,还需提供相关亲属的证明

  问:国境外出生的具有华侨身份的未成年子女,申请回国定居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国境外出生的具有华侨身份的未成年子女,申请回国定居需提交如下材料:

  1.《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

  4.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住在国长期居留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5.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原件、复印件

  6.拟定居地户主同意接纳入户的书面报告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7.申请人与拟定居地具有北京市户籍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需公证)原件、复印件

  8. 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同意入户证明及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

  问: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吗?

  答:华侨回国定居应当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华侨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还需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问: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多少天可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核实与审批工作?

  答: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核实与审批,对批准回国定居的华侨,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通知华侨本人或受托人领取。

  问:原本市注销户籍的华侨如何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答:原本市注销户籍的华侨,持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拟入户地户主的户口簿(非原址入户的,提供注销户籍证明),在拟入户地户籍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

  问:国境外出生的具有华侨身份的未成年子女如何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答:国境外出生的具有华侨身份的未成年子女,持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拟入户地户主的户口簿及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同意入户证明、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在拟入户地户籍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

  问:《华侨回国定居证》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华侨回国定居证》的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华侨本人应当在《华侨回国定居证》有效期内到北京市公安局户籍主管部门办理户籍登记。

  问:如果《华侨回国定居证》损毁或者遗失了,该怎么办?

  答:《华侨回国定居证》在有效期内损毁或者遗失的,可以向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提出换发、补发申请。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

  问:如果《华侨回国定居证》过期了或在办理户籍登记手续过程中申请材料变更了,该怎么办?

  答:应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华侨回国定居的核实与审批工作。(摘自北京市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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