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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在国内凭护照能否办理事务?

2015年11月25日 16:15

  问:华侨在国内凭护照能否办理事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这条规定为华侨在国内以护照办理事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一些部门对华侨在国内办理事务以护照证明身份已经制定有政策规定。在金融方面,200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华侨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可以是中国护照。在社会保险方面,2009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华侨可以以护照作为参加社会保险的身份证件,并规定了华侨以护照号码编排社会保障号码。在机动车方面,公安部2012年9月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都明确规定了规章适用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驾驶人包括华侨,华侨的身份证明是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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