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 索

湖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服务指南

2017年06月19日 14:30    来源:湖南省外侨办

  一、拟回国定居的华侨向拟定居地县(市、区)侨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侨办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意见包括:回原户籍地定居的,申请人的原户籍注销情况;到非原户籍地定居的,其子女或父母或配偶是否为本地户籍,或是否符合人才引进、投资落户等特别条件。如不符合落户条件,有哪些不符合落户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侨办的征询函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

  县(市、区)侨办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初审意见,如不同意应书面答复申请人,如同意则签具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州侨办。

  三、市州侨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如不同意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回复县(市、区)侨办,如同意则签具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外事侨务办。

  四、省外事侨务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可书面函请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核查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省公安厅收到协查函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回复。省外侨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特殊情况外,应书面说明理由。省公安厅协查时间,不计入15个工作日内。

  五、经批准回国定居的华侨领取《华侨回国定居证》,华侨凭证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和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不予批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可在60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一次复议的申请,省外侨办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批复。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5号 邮编:100037 联系方式:gqb@gqb.gov.cn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2004版权所有 中国侨网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72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