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7日 17:05 来源:中国侨网
答:您所说的是恢复中国国籍的问题。
按照中国国籍法的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经批准取得或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加入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公安部负责审批。恢复国籍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建议您咨询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为侨服务 尽在侨宝】
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 | 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 | 中国致公党 |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
国家移民管理局 | 中国新闻网 | 中国侨网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5号 邮编:100037 联系方式:gqb@gqb.gov.cn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版权所有 中国侨网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72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