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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侨办建立侨捐项目六项监管制度

2005年11月22日

    
    改革开放以来,华侨港澳同胞在广东省的捐赠总额已达350亿人民币,其捐赠兴办的公益项目已成为侨乡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已成为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助推力。
    
    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某些地方和单位忽视对侨捐项目的管理维护,违反侨捐法规,损害捐赠人权益,导致了侨捐财产的流失,在海内外捐赠人中引起一定的反响。为加强对侨捐项目的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侨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广东省侨办近日发出了《关于在全省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侨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受赠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侨捐项目监督和管理的职责,要求各地核清本辖区内的侨捐情况,健全侨捐项目的文字档案,建立全省联网的电子档案资料库,制定和完善使用、管理和维护侨捐项目的制度,使对侨捐项目的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针对过去比较注重侨捐项目的引进,轻视侨捐项目管理维护的情况,《意见》强调了要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的六项制度,即改变用途报批制度、受赠单位问责制度、审核备案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年度检查制度、公示制度。这些制度要求受赠单位将侨捐项目管理、使用、维护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接受侨务部门对侨捐项目的年度检查。如侨捐项目管理不善,侨捐资产被流失,侨捐项目的非营利性质和公益事业用途被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说“不”,都可以向侨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受赠单位主管部门举报,媒体可以对其曝光。
    
    为使各项监管制度落实到位,广东省侨办还要求各地成立开展该项工作的领导小组,调动政府有关部门的力量,并对违反侨捐法律法规,导致侨捐资产严重流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有关专家认为,建立侨捐项目监管制度,这是在新形势下侨务部门加强为侨服务工作,切实维护侨益,充分发挥侨捐项目社会效益,保护华侨华人捐赠者建设家乡的积极性,建设和谐广东的一项重要举措。(广东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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