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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的法律问答

2004年9月15日

    
    
    各位侨胞及侨资企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切实维护各位企业家和所在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或化解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我们结合实际总结出以下若干问题,以供参考。
    
    如需进一步咨询或提供法律服务,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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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5月19日
    
    1、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如何定罪处罚?
    
    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该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示】“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某几个特定的人或某项特定具体的财产,其实际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犯罪分子往往也难以预料和控制。
    
    2、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如何定罪处罚?
    
    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示】“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3、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如何定罪处罚?
    
    答: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律师提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条具体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4、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如何定罪处罚?
    
    答: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律师提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5、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如何定罪处罚?
    
    答: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6、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如何定罪处罚?
    
    答: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如何定罪处罚?
    
    答: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律师提示】犯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如何定罪处罚?
    
    答: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如何定罪处罚?
    
    答: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10、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如何定罪处罚?
    
    答: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1、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如何定罪处罚?
    
    答: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12、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如何定罪处罚?
    
    答: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13、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如何定罪处罚?
    
    答;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律师提示】犯寻衅滋事罪定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4、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如何定罪处罚?
    
    答: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5、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如何定罪处罚?
    
    答: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6、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如何定罪处罚?
    
    答: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7、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如何定罪处罚?
    
    答: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18、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如何定罪处罚?
    
    答: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19、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如何定罪处罚?
    
    答: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0、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有关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对于有自首、立功等悔罪表现的,如何处罚?
    
    答: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提示】:本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所谓“依法从重处罚”,主要考虑到在防治非典这个特殊期间,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危害性更大,所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但这里讲的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根据犯罪的主客观因素、情节、后果,进行合理的处罚,并不是说一定要顶格来判,更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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