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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将实施新措施 归侨出国定居有望保留安居房

2005年2月25日

    
    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2月23日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保护法〉规定(修正案)》,该修正案提出,获准出国定居的归侨、侨眷,其原已购买的安居房将给予保留。
    
    据悉,深圳市政府日前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保护法〉规定(修正案)》,为切实保障归侨侨眷的正当权益,对原保护法中的对归侨身份确认、养老金领取、归侨出入境手续和安置等进行了多项修正。
    
    除提出应保留获准出国定居的归侨、侨眷已购买的安居房外,该修正案还进一步放宽了归侨侨眷的认证条件。草案提出,确认归侨侨眷身份,须持有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户籍所在地警方出具的证明,或持有能证明其归侨、侨眷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由地方侨务部门审核发证。
    
    对于归侨员工的养老金问题,草案提出在归侨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与地方补充待遇之和低于深圳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由该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每月加发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的补助费。
    
    深圳市政府在提交的报告书中指出,深圳是中国的重点侨乡,全市有海外侨胞30多万人,港澳同胞30多万人,归侨侨眷22万人,他们为深圳的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当地政府将致力于做好维护侨益工作,切实保障其正当权益。(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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