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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出台华侨捐赠管理办法 未经同意不得用于营利

2005年4月22日

    
    广东是全国重点侨乡,也是接受海外侨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最多的省份。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各地接受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捐赠近400亿元人民币,占了全国受赠总额的70%。4月21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广东省华侨公益事业项目监督捐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在未取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变捐赠项目的性质、用途和受益对象。
    
    海外及港澳台同胞所捐赠的学校、医院、福利院、公路、桥梁等设施,以及各种基金会等遍布全省各地,对促进广东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福利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过去存在着重捐赠、轻管理的现象,而且近年来许多中小学校进行布局调整,事业单位改革,企业进行转轨与改制等,给捐赠项目的管理带来许多新的问题。一些地方未征得捐赠人同意,随意处置捐赠项目、擅自改变捐赠项目性质、用途和受益对象,挫伤了海外侨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热情。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办法》,将利于增强受赠单位的法律意识,明确捐赠项目的使用管理责任。《办法》中强调:“华侨捐赠项目形成的资产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办法》还指出,华侨捐赠项目形成的资产,除捐赠时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将其作为国有或集体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抵押,不得改变华侨捐赠项目的非营利性质和公益事业用途。因城乡建设规划或体制改革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用途的华侨捐赠项目,应在确保华侨捐赠财产的非营利性质和公益事业用途不变的前提下,经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和捐赠人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另外,《办法》还赋予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捐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地级以上市侨务部门定期检查,捐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广东省侨办定期检查。(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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