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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增加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相关办法

2004年9月15日

    
    华声报讯:广州市有关部门正在修改《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拟增加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相关办法。这是广州市侨办有关负责人10月30日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的。
    
    30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分组审议《关于提请审议授予广州市第十一批荣誉市民称号的报告》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广州市荣誉市民代表了广州市的形象,但有些市民被授予荣誉称号后做出不符合其身份的事,损害了广州市的形象。针对这种情况,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规定撤销不合格荣誉市民的称号。
    
    广州市人大法制委主任李力指出,如何撤销不合格荣誉市民的称号,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规或实施细则。
    
    广州市侨办有关负责人也指出,因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的刘盈福,虽已丧失了荣誉市民的待遇,但由于现行的《办法》和《细则》中没有明确对违法犯罪荣誉市民的处理办法,故刘盈福至今仍未被正式撤销荣誉市民的称号。
    
    该负责人说,广州市侨办正在对原办法进行修改,拟在其中增加有关条文明确撤销荣誉市民的办法和程序,并尽快提交广州市人大审议。
    
    据悉,《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和《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分别于1993年2月和1996年6月公布,至今已向298位人士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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