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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的奖励办法(试行)

    
    (1995年9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同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横向联合,推动自治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横向联合的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凡通过中介服务,为自治区引进国内外资金、物资、技术、设备、商标、项目的国内公民(不含党政机关现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专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在职干部)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或行政、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以下统称中介人)。
    第三条 凡引荐国内外资金完全到位后,一个月之内对中介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凡引进国内外资助、赠与等无偿资金(或物资)的中介人,按其引进资金(或物资价值)总额的10%,给予奖励;
    (二)凡引进国内外无息贷款,使用期限半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的不同,按引资总额的3—5%给予奖励;
    (三)凡引进国内外年息低于国内银行同期利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下同)的资金,使用期限半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的不 同,按引资总额的1一2%给予奖励;
    (四)凡引进国内外资金与银行年息相同、使用期限半年以上的,最高按引资总额的0.5%奖励;低于银行年息1个百分点、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最高按引资总额的1%奖励;低于银行年息2个百分点、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最高按引资总额的1.5%奖励;低于银行年息3个百分点、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最高按引资总额的2%奖励;凡引进国内外资金高于银行年息、使用期限半年以上的,接引进资金总额的0.3—0.5%奖励;
    (五)凡引进国内外资金投资联合兴办企业的,按投资总额的1—3%给予奖励;直接投资于能源、交通、农牧业开发、出口创汇产品及公益事业项目的,直接引荐人的奖金可按上述奖励额度上浮20%。
    第四条 引进高新技术、名牌产品的,可根据引进技术先进程度、产品知名度、经济效益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是:
    (一)引进先进技术、使产品新增利润达到15%以上的,按该项目年新增利润比例,奖励1—1.5%;
    (二)引进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或引进填补自治区空白的科技成果,最高按该项目年新增利润的2%奖励。
    (三)引进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技术或引进填补国内空白的科技成果;最高按该项目年新增利润的3%奖励。
    第五条 对引荐外商投资额达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和引进国内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的中介人,除按上述有关标准发放奖金外,企业所在地的旗县以上人民政府要颁发奖励证书和奖杯。
    第六条 为自治区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章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由受益企业所在地政府,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党政一把手要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批准。
    第七条 奖金的支付渠道:兴办中外
    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补偿贸易项目的,奖 金均由企业中方支付;兴办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公益事业项目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奖励,奖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兴办加工装配项目的,奖金从企业获得的工缴费中支付;出租厂房、设施的,奖金从获取的租金中支付(横向联合企业比照执行)。
    第八条 奖金支付办法: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方支付单位凭当地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确认的外方实际入资证明经当地对外开放主管部门审核后,向中介人发放奖金。其他项目,支付单位凭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横向联合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经同级对外开放主管部门审核后,向中介人发放奖金(审核工作包括对中介人资格审查)。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资料来源: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办公室法案室《侨务法律法规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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