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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径直将离婚判决书寄给我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5年12月26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民请第27号请示报告及美国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给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蔡德林与周才德离婚判决书副本收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美国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给苏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寄来的蔡德林与周才德离婚判 决书副本等材料,既无委托书,又无中文译本,亦未通过外交途径。在中美两国目前尚无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美国法院的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一般的国际惯例。根据国际关系中的对等原则,以上材料可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径直退回美国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
    
    
    
    
    
     (资料来源: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办公室法案室《侨务法律法规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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