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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关于鼓励捐赠的实施办法
为感谢社会各界人士对我会的关心与支持,促进华文教育和中国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保护。
二、凡向我会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本会对支持华文教育事业的捐赠者,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鼓励,包括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授予荣誉称号、媒体宣传、留名纪念和聘请担任顾问、名誉理事等荣誉职务。
四、凡捐赠十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捐赠者,本基金会均予以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五、对于捐赠一百万元以上的捐赠者,本基金会授予“华文教育之友”荣誉称号;捐赠两百万元以上的捐赠者,本基金会授予“华文教育之星”荣誉称号;捐赠五百万元以上的捐赠者,本基金会授予“华文教育大使”荣誉称号;捐赠一千万元以上的捐赠者,本基金会聘请担任基金会荣誉职务。
六、本办法所称媒体宣传是指捐赠一百万以上的捐赠者,在征得捐赠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其事迹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及有关网站上予以宣传。
七、本办法所称留名纪念是指对于捐赠人捐赠的项目给予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办的项目,由捐赠人提出项目的名称,基金会根据捐赠的项目数额分别通过挂匾、立碑、塑像等形式留名,作为永久性纪念。
设立专项基金的捐赠人也可提出专项基金的名称,作为留名纪念。
以上留名纪念原则上应体现捐赠方的意愿,但须规范,具体由捐赠人与基金会协商确定。
八、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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