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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依法护侨的问题分析及其对策

2006年07月25日

  张 伟  覃业栋

  一.海南省依法护侨的现状与问题

  海南省有海外华侨华人近300万人,归侨、侨眷94.4万人。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素有爱国爱乡的光荣传统。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极大地调动了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来琼投资兴业的热情。据不完全统计,1988年至2005年,全省累计注册成立外资企业9438家,合同外资154.07亿美元,实际投资93.86亿美元。其中,侨资企业和侨资约占外资企业注册和实际利用外资总数的80%以上。同时,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我省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和扶贫赈灾的款物折合人民币达6.31亿元,其中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的捐赠占总数的85%,对海南省的文教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实践证明,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是海南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巨大力量。海南省依法护侨,总体上来说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华侨宅基地与侨房拆迁存在的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至2003年6月止,仅文昌、琼海市发生的华侨宅基地纠纷有314宗,面积33877 平方米。其中,涉及华人宅基地的 229宗,面积24203平方米,占72 %;华侨宅基地48 宗,面积4544平方米,占15 %;港澳同胞18宗,面积2972平方米,占7 %;归侨宅基地19宗,面积2158平方米,占6%。被占用的宅基地258宗,面积28918平方米。其中未经批准占用的宅基地229宗,面积25879平方米,占89%;经批准占用的宅基地29宗,面积3039平方米,占11%。已处理华侨宅基地纠纷 126 宗,面积16995平方米,占华侨宅基地纠纷314宗的40 %。

  某市政府将侨胞某某于1953年已取得县人民政府登记的宅基地,批准给第三人使用。该侨胞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某市政府撤销具体行政行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某市政府虽已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但至今没有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该侨胞一直无法使用此宅基地。

  侨房拆迁,没有及时妥善对归侨侨眷给予补偿与安置。如某市旧城改造工程需拆迁侨房26 户,1993 年至1995年,在改造B、C段中,已拆迁侨房11 户,面积4023.52平方米,已安置1479.03平方米,尚未安置2544.45平方米。另外,按当时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拆迁安置过渡期为一年,每住户4 人以下的每年过渡安置费为8500元;每住户5 人以上的,每年过渡安置费10000元;拆迁铺面过渡期每平方米每月补偿20元。逾期一年六个月不能安置的加倍补偿。由于各种原因,该项目缓建至今,造成被拆迁安置户未能及时妥善安置。对已拆11户侨房需发放补偿费1308948.5元,其中5 户已结清,尚欠6 户侨房业主过渡补偿费596953元至今未付。

  另外,单位和个人占用华侨宅基地。落实侨房安排的华侨宅基地因没有及时建房,被邻居先建房的单位或个人占用,使华侨的宅基地面积减少等问题也一定程度存在。

  (二)华侨农场土地被占用情况存在问题

  至2005年6月底止,海南省华侨农场土地权属纠纷案共计137宗,涉及面积39222亩。其中,兴隆12宗11020亩(不含万宁市政府违法批准的农场国有林地25000亩的纠纷),彬村山85宗7086亩,文昌4宗3745亩,澄迈29宗10443亩,东方7宗6928亩。这些土地权属纠纷主要是场社纠纷。经协商解决5宗8799亩,尚存132宗30423亩。

  某县政府国有林权发证小组在未对兴隆华侨农场林地进行实地勘查、未与兴隆华侨农场进行协商并征得农场同意的情况下,将兴隆华侨农场的林地25000亩用地,于1990年7月21日划给某县林业局属下的带有企业经营性质的薪炭森林经营所,并向其颁发了《国有山林权证书》。

  有的华侨农场过去甚至曾因土地纠纷发生械斗而酿成人命案。

  (三)归侨侨眷生活、就业与待遇存在的问题

  据统计,2002年至2004年3年中,海南省外事侨务办收到的信访件有548件,其中归侨侨眷反映生活与待遇的信访件有 87件,占收到信访件的16%,居信访比例的第二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第二条规定,“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但至今未落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反映强烈。

  省华侨投资开发总公司属下的华侨卫生用品厂,现有职工131人。该厂拖欠银行贷款5310万元,还欠客户货款、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金等522万元,合计负债人民币5832万元。但该厂的资产约500万元已抵押给银行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该厂以抵押的资产清偿贷款。将导致该厂全体职工马上下岗,生活陷入困境,其中有不少是双职工,因丧失生活来源,不少职工子女面临辍学。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某大厦原是华侨捐资兴建的财产,但在经营中因向银行贷款装修欠债,被银行起诉到法院判决拍卖财产清偿债务。

  (四)司法与行政部门在保护涉侨权益上存在的问题

  2000年10月,自称为某(国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黄某,为达到侵占蔡某及唐某财产的目的,捏造事实,向某市公安局举报,称其多次投资给某海洋资源公司,而蔡与唐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股份转让,据为己有,黄诬陷蔡与唐等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破。原某市公安局副局长丰某(因其他案件已被判刑)等原办案有关人员违法操作,于2000年11月19日,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蔡、唐与王某(公司员工)进行立案侦查。随后对蔡 、唐与王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蔡、王被关押进看守所,当时唐拘留在逃。此后,黄某利用其某海洋资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侵占了某海洋资源公司净资产8000多万元。

  某厂被一工业总公司强行承包经营后,向银行贷款巨额,在法院执行时,却将某厂的财产报为己有而被法院查封。某厂向法院起诉获胜,但判决已发生效力近2 年,法院还没有给予解封,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泰籍华人曹某1988年开始陆续投资1000多万元,在某市兴建美伦有限公司冷冻厂。1994年某市政府因建设需要,拆除美伦公司冷冻厂厂房,并将其安置,补偿用地2000平方米,某市规划局也同意该选址。美伦公司边建厂房边申办有关手续,但最终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由于无“许可证”,该公司新建冷冻厂厂房被强制拆除,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497万余元。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法院二次判决某市政府偿付该公司77万元人民币,并安置一块2000平方米的土地。美伦公司认为判决赔偿显失公平,安置用地因在供电站旁也不便开发利用。

  (五)服务不到位或侵害投资者利益存在的问题

  香港居民何某创办的房产公司,于1991 年10月,同一房产公司签订30亩土地合同,并通过省中行汇款13.5 万美元给某房产公司。但由于当时种种原因,拖延至1994 年未将这块地落实给何某开发使用。曾经有关领导批示责成组织力量迅速落实,固定个小组专门解决,解决不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但某区管委会借“规划”为名,违法行政,竟将这块已大大升值的土地,强行“调整”给另一公司使用,造成何某公司20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某区管委会为了补偿新达公司的损失,做出了另行征用160 亩地给何某房产公司开发经营的决定。并同意基础设施“七通一平”由某市政府组织提供。但这些承诺一直没有兑现。

  马来西亚海南侨领黄某创办的华侨旅业有限公司(简称乙方),于1995年6月21日向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购买土地 6692.07平方米,依约已付清土地价款人民币50.19万元。并与甲方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因甲方承诺的“三通一平”没有落实,乙方无法开发。2003年10 月31 日,某市政府强行收回这块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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