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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依法护侨的问题分析及其对策(2)

2006年07月25日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一)对侨的作用与依法护侨的认识不足

  孙中山先生说,“华侨是革命之祖。”邓小平同志说,“中国与世界不同,有着自己独特的机遇。比如,我们有几千万爱国同胞在海外,他们对祖国做出了很多贡献。”江泽民同志指出,“分布于世界各地的广大华侨、华人是中华民族一个重要的人才资源宝库。”胡锦涛同志指出侨务工作三个大有作为。归侨侨眷不仅受普通法保护,而且受《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特殊法的保护,还有“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政策方针,这是侨务工作的特殊性决定的。

  然而,有些人却认为,归侨侨眷同是国民,不应享受特殊保护。如华侨宅基地保护问题上就存在误区,部分村民和干部认为,华侨的祖屋倒塌后(特别是琼海县1973 年台风刮倒房屋较多)宅基地已闲置多年,一概认为华侨不是本村村民,不能使用集体土地建房,因而占用华侨宅基地;认为华侨经1953 年取得政府发证确认的宅基地,已被废止,土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所属华侨宅基地不受法律保护,应由集体重新安排村民建房,或村民自行占用华侨宅基地建房;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属国家和集体所有了解不够,认为解放前的祖宗山、祖宗地,都属私人所有的土地,因而同政府依法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村民发生纠纷等等。

  对侨的重要作用与依法护侨的法律意识问题不解决,就会使侵害侨益的案件屡有发生,就不可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影响海南省投资环境的改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够健全

  华侨的法律保护,有不少方面还存在空白。如华侨来琼投资的保护,华侨在国内的权利、义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华侨回国就业、华侨子女回国读书,华侨购房、宅基地使用等还缺乏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在他们的正当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适用无法可依。

  如华侨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制度不健全。国内公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已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侨居海外的侨胞,要在国内申请使用宅基地,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些华侨委托亲人在国内申请用地建房,在审批土地使用证、办理房产所有证时,有关部门没有法律依据以华侨为主体办证,而是以华侨委托的国内亲人为主体办证,结果发生纠纷时诉讼法院屡遭败诉。出现了海外侨胞申请使用宅基地难的状况。海南省华侨宅基地在国土法颁布后还没有进行发证工作,故使用权不明确,发生纠纷后处理时缺乏证据。

  已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经过2年无建房就收回的规定,不完全适用于对华侨宅基地的处理。因为华侨宅基地具有使用价值和财产价值,还具有一种特殊的感情价值。一概按超过两年不使用就收回华侨宅基地,不符合我党“适当照顾”的侨务方针政策,会伤害侨的心,对争取侨心,凝聚侨力,引进侨资极为不利。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不利于对原来已经合法或正当途径取得使用权的华侨宅基地的保护。

  (三)涉侨法制队伍与机构不建全

  政府法制机构是政府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因此,各市县和省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尽快使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与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政府法制机构要配备专职人员分管涉侨事务,但目前海南省各市县和省直各部门,还没有完全达到标准与要求。海南省侨务部门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制机构与专职人员,要担负起全国第三大侨乡侨务法规的调研、制定与监督实施这一重大的侨务法治系统工程,其困难可想而知。

  (四)依法护侨执行难

  依法护侨的关键是落实执行,即“执行文化”。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决,政府的依法行政,为侨服务,都必须落实执行。然而,目前依法护侨的焦点与难点正是阻碍在执行瓶颈。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没有及时执行,政府的违法行政没有及时纠正,有的甚至利欲薰心,坑害侨益。

  执行难的原因。其一,债务人法治观念不强,导致逃债、躲债、拒债。我国现在缺乏信用制度,社会意识淡薄。其二,没有履行能力,即的确没有能力履行。这里有一个问题,我们强调执行难,还应强调债权人在观念上应有风险意识。其三,执法环境不好,地方保护主义、单位保护主义相当多,主要是行政部门,有的地方党委也干预。个别地区甚至规定,本地的执行出去必须经上级领导批准。其四,法院执行不力,即法院执行没有力度,或者不认真执行,甚至能执行而不予执行。

  总之,社会发展和执行机制需要执行保证,否则,社会无法发展,市场经济无法运行,依法护侨只是一句空话。执行难问题如果不解决,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法律的权威性被挑战;政府和执法机构的信用度日益低下,社会信用不受重视;财产权利人的物质和精神处境恶化;经济结算的恐惧感增大,企业运行成本进一步提高;违法侵权和避债成本极少,使赖债和失信行为进一步蔓延。因此,依法护侨必须解决好执行难这一瓶颈。

  (五)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行为规范。侨务工作有其特殊性,它除了适用普通法外,还要适用特殊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上述侨务法律法规虽对侨的权益规定给予保护,但在程序上如何操作,执法主体、违法由谁追究、追究怎样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奖励、给予怎样的奖励,都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以至出现侨的法律保护,当遇到具体问题时实际解决难。如侨房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普通法与特殊法都规定给予保护,但实际中,政府有的部门征用侨房就没有落实补偿安置,并且一拖就是几年。像这类问题,应由谁管,应当追究谁的责任,追究怎样的责任,期限如何,就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缺乏切实可行、廉洁高效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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